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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商品房质量。
  三、切实加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管理
  对按照《房地产法》二十七条规定,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同时应严格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管理。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房地产法》三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转让收益或补交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四、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房地产法》规定,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商执照领取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为了保证《房地产法》的贯彻执行,又便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法》精神与工商部门协商建立一套便于操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资审、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个月内,应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公司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房地产法》三十条的规定精神,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条件,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核定其承担的开发规模。在国家或省里尚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以我厅(1994)函房字14号文为标准,对超越资格承接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予以查处。对不办理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能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并可商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要建立健全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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