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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建房[1994]第268号 1995年1月1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台州市、丽水地区计委,省级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确保《房地产法》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房地产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房地产法》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根据《房地产法》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各级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城市规划部门要依照建设部令第22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参与地块位置方案的拟定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提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总量控制、项目导向、用地供应方式等审查其是否有明确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是否符合条件。受让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要审查项目规模与其承担业务的范围是否相适应;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出让地块上的房屋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房源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未经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或同意的出让方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房地产法》二十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严禁无证或超越等级设计、施工。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开发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项目按规划实施及施工质量,同时,要做好服务,明确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方便企业办事。对投资比较大,难度比较高的开发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卡,实行跟踪服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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