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政府关于人员和交通工具入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内誊务人员、消防人员、抢修人员、救护人员因紧急状态入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管理局值班负责人同意,可人出保税区。
  第十条 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居民居住区。管理局人员、海关人员、边防检查人员、国内商务人员、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因工作需要,持《福田保税区临时居住证》,可在保税区;陆时居住。
  第十一条 凡悬挂“香港-福田”行驶标志(以下简称行驶标志)的车辆,由一号通道入出保税区。
  第十二条 行驶标志分长期与临时两种:长期行驶标志有效期一年,由广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临时行驶标志有效期七天,由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公安厅的委托代发。
  第十三条 香港司机驾驶车辆由一号通道入出保税区的,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由二号通道入出保税区的车辆,凭《福田保税区车辆通行证》或《福田保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通行。无香港车牌和行驶标志的货运车辆不得从一号通道出境。
  第十五条 入出保税区的车辆应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一律不得进入保税区。
  第十七条 国内警务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因紧急状态人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管理局值班负责人同意,可入出保税区。
  第十八条 《福田保税区车辆通行证》、《福田保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经管理局证件管理部门核发,并报九龙海关备案;《福田保税区工作人员证》、《福田保税区人出许可证》、《福田保税区临时入出许可证》、《福田保税区临时居住证》,由管理局证件管理部门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和转让。违者,由管理局没收其所持证件,并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翻越、损坏保税区隔离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翻越、破坏保税区隔离设施的,管理局有权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起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