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
《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5]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

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外环线道路的总体规划,保证交通畅通和良好的环境面貌,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线自道路中心线内侧133米至中心线外侧567米以内范围为建设管理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
  第三条 重点地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统一由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和报批,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办理。
  第四条 在重点地区内,未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严禁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禁违法占用土地。确有必要建设的交通岗亭、检查管理用房、服务网点及施工临时设施等,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同意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五条 重点地区内现有的自然村必须按照市规划(土地)局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所有建设项目均由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进行预审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
  第六条 在外环线外侧规划宽度500米绿化带内建设与林带、果园、鱼塘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的,由所在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进行预审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批。
  第七条 外环线内侧规划宽度30米绿化带,未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第八条 对重点地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一律予以清除和清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和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