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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季节性生产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季节性
生产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57号 1994年10月27日)
对受气候寒冷的影响,从事季节性生产行业(如制砖企业、室外施工企业)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暂比照《
个人所得税法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规定的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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