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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
(1994年12月27日 陕劳培发[1994]405号)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包括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以及岗位能力)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基本职责是:
  1.实施规定工种、等级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
  2.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3.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
  (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3)在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组成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考评组;
  (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5)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到相应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二、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建立条件
  1.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实施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
  2.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明确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原则及审批手续
  1.建立原则: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建立条件。同一工种鉴定站(所)的设置,以满足鉴定对象需要为,不宜多设、滥设。
  2.申办手续: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实体,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权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表》,同时附上场地设施资料。
  3.审批程序:省劳动厅应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定点的原则审查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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