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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具体领购和保管要求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和保管要求办理。
  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
  使用的范围。1、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其自产农业产品投售给收购单位的,收购单位可以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对于从事农业产品经营的个人以及农业生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农业产品,收购单位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应由经营人、农业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可以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经营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废旧物资(包括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收购单位不得填开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使用的要求:1、纳税人在启用收购专用发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号或重号、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2、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对收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或向农村种粮大户、养殖专业户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可免于填列居民身份证号码。农村种粮大户、养殖专用户确定的标准,各县市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自行确定。3、收购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

申报抵扣



  收购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开具的收购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按次序装订成册,并填写《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汇总清单》、《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汇总清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期所属月份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和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工业废品和下脚料)及向农业生产单位购买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应分别填列《购进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购进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
  由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按规定可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扣除税额。但需报送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严格审核,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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