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
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1日)
为了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收购专用发票所载金额准确抵扣进项税额,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收购专用发票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购专用发票的式样
收购专用发票全省统一。票头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浙江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宁波市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票头为“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字轨号码按市地编号,号码前冠以市地简称、年份及英文字母,如杭州95A?2,表示省国税局印制的杭州市1995年第一批发票。
收购专用发票的联次及印色。收购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留存备查,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交投售人收执,印色为棕色;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记帐联,收购单位记帐,印色为兰色。
收购专用发票的印制
收购专用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集中统一印刷。严禁各地自行印刷、伪造、变造收购专用发票。
收购专用发票采取综合防伪措施。1、收购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除,均为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生产的由SW组成的菱形图案的水印纸,不加印底纹。2、使用国家税务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油墨,在发票联和抵扣除的票头正中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呈大红色荧光反应。宁波市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套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正中央,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油墨,套印由税徽及ZJSG组成的防伪图案,呈红色荧光反应。
收购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收购专用发票实行逐级领购的办法。即市地国家税务局向省国家税务局领购,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市地国家税务局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