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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交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
安装企业承包工程交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4]4号 1994年11月17日)


宁德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政一[1994]70号《关于建安企业承包工程纳税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单位和个人(包括军队系统所属建安企业)除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其余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纳税人承包建安工程,与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所签定的施工合同,凡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均为无效。建安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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