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
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6日)
近年来,我区不少地方出现了财政欠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问题。1993年第四季度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后,欠发工资的情况更为严重。截止1994年10月底,全区属于财政欠发的工资3.53亿元。其中:1993年老欠0.85亿元,1994年1月至10月新欠2.68亿元。全区82个县(市)中,有48个县(市)有同程度地存在着欠发工资问题,欠发面达58.5%。
造成我区欠发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具体来说,一是工资增长大大超过了财力增长的可能,全区财政工资性支出占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大幅度上升。二是机构和人员编制膨胀,特别是近两年,全区财政供养人数呈加速增长的趋势,不少县财政供养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过高。三是国民收入分配不够合理,财力过于分散,各类企业的利润过于向个人分配上倾斜;还有不少地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着评估价格偏低、国家股同股不同利等倾向,使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四是工改中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县工改增支大大突破了原来的预算。同时,工资与补贴概念混乱,相当多的地方将不属于财政负担的各种补贴纳入了财政发放工资的范围。此外,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增长过快过猛,各行各业齐头并进求发展,财政支出顺序没有理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工资的正常发放,成为欠发工资的原因。
欠发工资不仅仅是财政问题、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大面积长期发不出工资,不仅直接影响到干部、职工生活安定,而且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以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确保工资的正常发放。为了加强工资的发放管理,缓解欠发工资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分工资与补贴的范围,认真清理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各项补贴。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发[1994]6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和开支渠道执行,不得突破自治区批复的增资指标。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津贴以及要求取消的奖金,要如数冲销;冲销后应保留的补贴、津贴项目,原来由单位其他资金开支的,仍维持原来的列支渠道不变,不得转由财政开支。对于增资超过国家下达指标限额审批标准的部分,财政部门不得从预算中拨款。要特别明确指出的是,我区工改中应保留下来的52元补贴,是不属于财政工资发放范围内的,已把52元补贴列入财政发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