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项目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1日)
第一条 为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确保工程档案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部门,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外省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或个人,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上、地下建筑、构筑物及市政、管线工程时,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
第三条 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范围是:
(一)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电力(含地下电缆和供电、路灯架空线)、电信(含市话、长话、广播、电视等各种专业通讯电缆、架空线和微波通讯设施)、供热(含水网、气网)、燃气(含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工业输送管道(包括沟槽)、地下过街通道、人防通道、地下铁道等管线工程(不含厂区内管线)。
(二)次干道以上的公路、道路及桥梁、码头、港口、水库、闸、坝、站、河流治理工程和防洪扩岸工程。
(三)在城市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特殊工程(如变电站、换热站、调压站、储配站、泵站、煤气站等)。
(四)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干道两侧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 为保证工程档案的编制和及时报送,建设单位须先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然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开工证)或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标准是:
(一)地下管线工程,交纳管线工程造价的2.3%;
(二)其他工程交纳土建造价的1%;
(三)保证金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2万元,最低不少于4000元。
工程档案保证金不进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 按照《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待遇暂行规定》(津政发[1993]61号),危陋房屋改造项目中涉及进馆范围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工程档案保证金按规定的50%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