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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
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财税政[1994]49号 1994年12月23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1994年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比照当前城乡居民五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凡年所取得的收入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13.86%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13.86%的部分照章征税。原已征税款可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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