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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临时工和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临时工和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第24号 1995年2月17日)


  福利企业聘用的临时工应计人生产人员总数据以计算安置四残人员所占比例;福利企业的管理人员应不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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