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施工企业一律不准承接无规划报建、无资质设计、无工程地质资料、无施工图、随意套图以及非法转包等违章建设工程的施工,违者,给予停止承接新工程或资质降级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在次年一月底前向安监站(省直企业直接报省建委)列表汇总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详实情况,凡不按时送出汇总材料的,安监站有权建议暂停新开工程的审批或暂停对其资质的复查。
第六章 安全监督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应努力做到全面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条例、规定,不断扩大监督覆盖面和监督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全面安全责任人和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的职责明确、专职安全人员按规定配备和检查巡视工作到位、全员、各工序(工种)的经常性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前(班前)进行岗位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自查互监、“三违”实况的记录和隐患实施“三定”整改后才生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各种安全技术资料的分类建档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保证体系健全。
第二十四条 非持证特殊工种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主要专业工种及操作电动机械人员,一律经培训发证才准上岗。新工人的吸收统一经企业劳资部门审批,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安全”和坚持实施三级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施工生产现场和作业厂(场)坚持挂设安全标志、安全标语、安全口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火、防爆、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度,落实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护栏、盖板、掩棚和市政道路(公路)施工、维修时的反光衣、安全墩、安全帽、施工标志、车辆行驶指示牌等的使用,作业过程中和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改有对照的标准、规范法规文件和《建筑安全》杂志指导刊物。
第二十六条 防火和较危险作业部位、重点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监控人和责任明确。
第二十七条 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前提条件的自查报审,并取得安监站《工程建设安全受监证》后才能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