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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费,用于安监站监督业务的行政支出、监督员工资福利、监督检测仪器工具购置、学习培训以及安全奖励、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五章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承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措施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和责任制,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指标(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生产单位。
  企业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不少于年平均职工(含劳务队伍和民工)人数的0.4%,实现责、权、利“三统一”,严格作用现场的安全巡检。
  第十六条 承包施工单位在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都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安监站报告安全前提条件的书面资料,经审查符合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并取得安监站《工程建设安全受监证》并同时代交了安全监督费后,方准动工。
  《工程建设安全受监证》必须公开挂在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按规定提取并保证专款专用 .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必须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格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
  第十九条 房屋建设工程由一家企业或几家联营的企业总包施工,不得肢解工程,严禁转包工程。确需分包的部分工程,必须征得建设(业主)发包单位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批。
  分包单位必须是具有行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同时对所承接的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建设(业主)单位不应向承包单位供料,确需供应材料的,应征得承包单位同意并经质量验收;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规划报建程序并办理好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缴交或委托承包单位代收代交监督费;建设(业主)单位应按定额要求如数向承包单位付给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保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减。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完成都必须经过质量核验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才准使用,否则,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建材单位有权拒绝承担质量保修、索赔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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