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本地参加省、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安全生产企业、优秀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监督员名单的推荐;
(九)为企业、现场提供建设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参与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十)定期向当地和上级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安全监督工作实绩、问题、建议,并完成当地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安监站交办与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十一)认真管好安全监督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 安监站的管理与监督权限
第九条 安监站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安监站的指导下,建立站内统一的受监企业、受监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手册》,实行站长负责、监督人员考勤、监督工作质量考核的责任制度,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公正、公开、规范、科学、秉公执法的监督。
第十条 各地应尽可能配备电器、建筑机械和工程、水文地质的专业人员为安全监督员。已配备的监督员预发《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上岗证》(临),并将名单汇总报省建委备案。监督员的数量应保持不低于本地常年平均建筑从业人数的0.5 ‰比例配足。每个监督员月安全监督时间应保持不少于三分之二。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安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发现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及时给予严格的批评教育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员应努力实现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宗旨,认真协助企业、现场切实整改违标隐患,促进企业、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
监督员有权随时进入建设工地(含拆除和维修改造的作业场所)执行监督业务,并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企业和工地(项目)人员不得拒绝。发现明显危及作业人员安全和工期期限内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的紧急情况时,可立即下达局部或全面停工整改指令书。
第十二条 为总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安排部分监督员参与一些事故原因的调查。
第四章 安全监督费
第十三条 遵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3年9月8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粤府办[1993]60号),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费可按土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工程预算,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亦可统一依据省建委1993年10月13日《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建监字[1993]131 号)的建议按土建工程预算造价的25~35‰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