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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一)宣传贯彻国家、建设部、省政府和省建委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程和行业规章、规定、标准、规范、条例、命令及规划目标,并努力结合全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和各个时期、某项管理方面的突出情况和问题,提出或修改全省工程建设的行业安全法规和管理办法;
  (二)提出全省各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合格率和安全生产实绩的近期、远期、年度规划、目标;
  (三)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难题的研讨攻关;
  (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员和行业安全监督员的培训;
  (五)组织实用安全技术、安全防护、保护(险)装置的推广应用和先进安全技术设施、防护、保护(险)装置推荐鉴定工作;
  (六)指导市、县(区)、镇安监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全省性安全监督工作交流;
  (七)在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参与一、二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
  (八)参与一级企业安全生产达标素质条件的年审和企业升降级评审,实行安全生产否决权;
  (九)协助组织全省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通报批评后进的名单;
  (十)负责推荐上报省、国家建设部、劳动部优秀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监督员名单;
  (十一)通报安全监督费及上缴省总站管理费收支情况;
  (十二)为基层各安监站和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市、县(区)、镇安监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本地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安全生产达标规划目标;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监督,对违反劳动安全纪律行为的施工现场至相应企业,可处以停业、停工整改直至经验收确认安全为止,并可视情节同时处以行业罚款(罚款列作行业安全技术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三)组织本地区安全技术进步产品及安全设施的审查和上报推荐鉴定的工作。积极组织推广使用全国、全省和本地先进实用安全技术和防护保险装置;
  (四)对新建企业安全资质、老企业资质升、降级的安全素质提出审查意见,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五)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员、专业工种作业人员及外包人员负责人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
  (六)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督经验交流,提出先进表彰和批评后进的名单。对管理混乱、《项目名称》出现零分、事故多发、隐患严重的单位、现场,有权责成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人)、企业领导写出整改报告,并在现场会或监督工作会上作公开检查。对年度发生三级及其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死亡人员超标的企业,视其情节,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行使暂缓年审、不准升级或应降级、停止投标资格的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在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参与1-4 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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