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1995年2月20日 广东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要求,遵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0号文的指示和省建委粤建监字[1993]131 号文的贯彻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是指《安监站》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所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督,并同时参与企业外出施工的安全管理素质的审查。
第三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由各地独立设置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进行(独立设置有困难而暂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合并的,必须明确一名副站长专职负责安全监督的组织管理工作,并配备增加不少于现质量监督人员一半的专职安全监督员)。
第四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宗旨是:以宏观与微观相并重和以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方法,促进企业、现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全面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水平,达到全局范围内减少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发生和重复发生的目的。
第五条 全省建制镇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安监站,为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业执法部门。市、县(含县级市)、镇的安监站为事业单位,与本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同级。
第六条 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都应主动配合和对工程建设安全、工程质量负各自的有关责任,并接受行业安监站、质监站的安全、质量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拟设立广东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待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市、县、镇安监站、质监站的管理及业务指导。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