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齐房改发[1995]2号 1995年1月3)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与管理,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和住用安全,有效地发挥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和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
第三条 售后住房的管理原则上由售房单位(统建单位)负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房产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凡由维修管理责任单位管理的房屋,产权人应和维修管理责任单位签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房屋售后的维修,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产权人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环境管理由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或原责任单位负责。
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备和自用阳台。
共用部位是指住房承重结构(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和楼梯间,共用走廊、门厅、过道、防火通道,高压水泵房、水箱间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给排水管道、水泵、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供电、电讯线路、电视天线、燃气、暖气干线、消防设施和电梯。
室外环境是指住宅小区的道路、自行车棚、给排水管网、沉井、化粪池、照明等共用设施。
第六条 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和各产权人,应按规定负担售后房屋的维修、养护费用。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各产权人负担;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或原责任单位负担。
第七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资金来源是:
1.出售公有住房在售房款中提出15-20%的维修储备基金;
2.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按工程本体造价提取5%的维修储备基金;
3.职工在购(建)房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交纳的共用部位维修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