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市融民代表大会、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或者财政拨给补助款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当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上一年市本级决算草案,市融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与此同时,市融民政府应当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市融民政府对下一级融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组织融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九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或者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融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者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市融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市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全市财政收支进度表,按季书面汇报全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融民政府、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市融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融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一次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上一年本级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