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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预决算审批监督规定

  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在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并在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向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市融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全市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市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上一年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上一年市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本年度全市总预算草案;
  (四)本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
  (五)为实现本年度预算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市融民政府提出的全市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融民政府作的全市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和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对市本级预算的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关于市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经市融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后,即行生效。
  市本级预算草案批准以前,市融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融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融民政府对下一级融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市融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市融民政府不得作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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