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预决算审批监督规定
(1995年2月12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汕头市融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市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融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融民共和国地方各级融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融民共和国审法法》、《广东省各级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民人代表大会批准的本市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条 市融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融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本级决算);撤销市融民政府和下一级融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全市总预算草案,报市融民政府审定后,上市融民政府提请市融民代表大会或者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市融民政府向市融民代表大会作上一年全市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全市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融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市融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市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预算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策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必要的扶助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资金,并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