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购住房建设债券,停发住房补贴。
六、出售程序和办法
(一)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由市房改办负责审批,房屋产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产权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前,要制定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和呈报产权证件。行政、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各单位须事先经市财政局和教委确定投资比例。售房方案包括:计划出售房屋的平面示意图、建筑面积、结构、户数以及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意见。
(三)售房单位的售房方案,经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后,由售房单位持市房改办开具的《出售公有住房评估通知单》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房屋评估。
(四)事务所在接到市房改办出具的《出售公有住房评估通知单》后,对所售公有住房进行评估。
(五)所售公有住房经事务所评估后,按户填写《评估登记表》。售房单位持《评估登记表》及职工工龄证明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六)所售公有住房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后,售房单位即可组织购房者交款。收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专用凭证,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售房单位持市房改办统一制定的《售后发照通知单》及收款凭证到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执照。
七、售后产权管理
(一)职工、住户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住户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发给《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归个人所有,居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三)职工、住户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付清购房款后发给《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并加盖房改售房戳记,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划分产权份额。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四)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因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而居住不足5年的,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提前进入市场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