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售房按不同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售价。向高收入职工居民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或成本价。从我市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实际出发,目前出售公有住房以标准价为主,逐步向成本价过渡。高收入家庭的确定,按全市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6倍计算。
(三)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以及所处的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1994年出售公有新住房的成本价(砖混一等)每平方米为750元;标准价为426元,其中负担价为261元,抵交价为165元。
(四)以标准价售房,1994年不同结构住房每平方米的最低售价,钢混不低于160元,砖混一等不低于110元,砖混二等不低于100元,砖木一等不低于100元,砖木二等不低于90元,砖木三等不低于80元,简易不低于60元。
五、售房的优惠政策
(一)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一处。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购房职工应根据我市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金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年工龄折扣额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平均收入核定,每年公布一次。1994年的工龄折扣额为每平方米3元。
购房职工工龄计算:双职工家庭,按夫妇双方工龄合并计算;同一户口并同居一处的多职工家庭,按购房人和本户职工工龄最长者合并计算;职工配偶已故的,死者生前工龄可合并计算;烈士配偶或父母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均按户职工一人工龄最长者的2倍计算,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工龄。
(三)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1994年按负担价的5%给予优惠,优惠比例按国家规定逐年降低。免征一次性契税。交易管理费减半收取,按实售款的2%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评估费按实售款的0.5%收取,由售房单位承担。
(四)购买公有住房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对一次交齐购房款者,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折扣率逐年测定公布。1994年的折扣率为17.1%。对分期付款的,其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付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分期付款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五)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高压水泵费、电梯费、取暖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