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齐政发[1994]53号)
为鼓励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
齐齐哈尔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本着职工购房自愿,新房、腾空房先售后租和优先面向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原则出售公有住房。
二、出售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各机关、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部队除外)已租住的及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二)位于主要街道两侧易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产权尚有争议的、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经鉴定为危房的、动迁封闭地段内的以及其他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准出售。
三、出售对象和条件
(一)凡持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和居民,均可购买公有住房;
(二)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要优先卖给合法承租人;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要优先卖给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及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三)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困难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付款;
(四)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和购买住房建设债券的单位和职工,不能优惠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
四、出售价格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
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非营业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的新房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负担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性收入的3倍除以一套56平方米标准新房面积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家庭65年工作年限内(男35年,女30年)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