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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试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
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试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5]2号 1995年2月28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税收工作重点“转移到基层,转移到征管”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抑制偷税、漏税,把国家税务系统负责的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指标
  (一)税收任务指标。今年全省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税收计划指标,按高于工商税收总任务的增长指标下达(具体计划见附表)。各级国税机关对省局核定的收入计划,要层层落实到基层,直至专管员。
  (二)征管指标。总的要求是,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税同步增长,定额定率调整适时适度,突出重点行业和大户的管征,消灭漏管户。
  1、入库率。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地方各税和收费的征收入库率应达到98%以上,对各税发生的滞纳行为,一律征收滞纳金。缓征税款必须由纳税人事先提出申请,按规定报批。
  2、定额定率调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每年原则上调整一至二次定额定率指标,调整面应达90%,调增幅度为25%以上。定额定率调整必须由县级局征管股和税政股联合调查摸底,按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收入水乎、行业盈利情况等为依据,确保定额定率同比例调整,防止畸高畸低,调整中可请地税、工商、个体协会等部门参加民主评议,而后张榜公布和付诸实施。
  3、检查户次。各基层征收单位对辖区实有纳税户每半年检查一遍。发票要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现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在检查中要做到各税种查全,各环节查到,同时要检查文本记载质量,实行责任处理。
  (三)执行税收政策。凡在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从事增值税征税范围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各项税收,税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得擅自减免税,造成税款流失。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政策业务是否正确执行。
  (1)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认定有否随意扩大;
  (2)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有无因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造成偷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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