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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劳动局:
  为了加强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的规定,落实“证卡合一”衔接管理办法,现就实行《广东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卡》是劳动力外出就业的合法证件。凡未迁转常住户口、临时离开本人户口所在的市区、县(市),到省内其他市、县或外省,进入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或承包种养项目的所有城乡劳动力,均须领取《就业卡》。
  二、《就业卡》由外出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放,也可委托所属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发放。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在落实就业岗位后,持身份证和其它必要的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就业卡》。无就业岗位的,不得发给《就业卡》。现已在外就业人员原则上返回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领取《就业卡》:劳动力输出地劳动部门在外市、县设有劳务办事机构的,可委托其负责驻地范围内本市、县劳务人员的《就业卡》发放工作;也可以委托当地劳动部门代为发放。各发卡机关负责本地区户籍外出劳动力的发卡工作,除受委托的机构外不得超越范围发放。
  三、持卡人到达就业地后,用工单位凭卡到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并将《就业卡》粘贴在《就业证》封底内页,证、卡有关记录内容必须一致,“证卡合一”才能生效。
  四、《就业卡》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由发卡机关查验一次,加盖年检印章(各县以上劳动局按统一规格自行制作,式样、规格附后),超过年检有效期限未年检的,所持《就业卡》失效。劳动力输出地劳动部门和用工地劳动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证卡合一”的衔接管理工作。
  五、《就业卡》统一由省劳动厅印刷(式样附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伪造,违者严肃处理。各市按照本地(含所辖县、市、区)劳动力外出就业人数,于五月十日前将需要《就业卡》数量电告省劳动服务公司,以便统一组织印制发放(联系电话:3817370转301或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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