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5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31日)废止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
(深保税[1995]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保税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均适用本办法。 保税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由福田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根据特区有关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保税区土地资源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
第四条 保税区及配套生活区土地,由管理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保税区建设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局根据
《保税区管理规定》和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保税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投资兴办保税区规定项目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管理局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由管理局按照保税区的建设规划审批。
第六条 土地使用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建设项目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行政性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土地使用人应依法纳税,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