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日期最长为15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只能使用一次有效,复印、涂改无效。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凭证和存根必须存档备查。
第九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货同行,其中:第二联交承运人,第三联随购货发票一起记帐。
第十条 下列烟草专卖品运输必须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1、区内各烟草分公司相互调剂余缺的运输;
2、丝束、滤咀棒的运输;
3、通过新疆各口岸进出口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4、区内罚没走私烟的运输;
5、复烤烟叶、烟叶的运输;
6、烟草专用机械的运输。
第十一条 区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样式和准运证的专用印章由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有权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应当予以保护,不得非法扣留;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
八条予以处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证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运输走私烟的,按国家四部门(部、署、局)打击卷烟走私《通告》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加强对授权和被授权签发准运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经办人未按规定审查办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签发准运证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换工作岗位。
批准人对经办人提出的不符合办证条件批准办证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要求办证人签发准运证的,调换领导职务,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