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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省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精神。为维护自治区内烟草专卖品运输秩序,保护合法运输,规范区内准运证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内托运或者自运下列烟草专卖品须持有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滤咀棒;烟用丝束;卷烟纸;烟草专用机械。
  第三条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是区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烟草专卖分局代签。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和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在全区通行;授权烟草专卖分局签发的准运证限区域管辖地通行。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时,须严格审查下列证件: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按规定在区内各烟草公司选择进货的,要审查其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副本和进货发票。
  2、委托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按委托范围进(供)货的,要审查其委托经营范围,许可证副本和进货发票。
  3、区内生产的烟用丝束、滤咀棒的运输,要审查其出厂证明。
  4、区内各烟草分公司相互调剂余缺,须审查双方单位证明函。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烟草专卖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零经营户(包括国营、集体、个体)在就地、就近选择进货的,凭批发部门供货发票运输,可不再办理准运证。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由专卖机构专人负责办理,经办人对申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发给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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