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检查,加强监督
为保证
《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执法的政府法制监督,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的专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特别要抓好政府法制工作督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要通过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和实施国家赔偿工作,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报送行政执法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及实施国家赔偿的有关情况和统计资料。市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微机信息库,储存、分析有关情况和统计资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要为法制机构配备微机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网。
七、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为便于做好国家赔偿工作,按照
《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法制局的要求,我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赔偿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
(三)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
(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具体分工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自身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和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两个以上共同作出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和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和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和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尚未建立法制(复议应诉)机构的,要按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津政发[1994]49号)第
十条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并充实各级政府法制(复议应诉)机构的力量。当务之急,是有立法任务的委、局和有行政执法权的委、局要加紧法制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或确定专人负责立法、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并与市政府法制办有关处对口联系,以保证工作的开展。需要新建机构及编制问题,由市编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尽快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