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培训,提高素质
为了适应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需要,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在去年培训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对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的人员、政府法制监督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以适应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监督和承担国家赔偿工作的需要。培训工作可与今年将要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等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市政府法制办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培训,重点抓好专题培训和上水平的业务培训,并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立法,统一规范
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据,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l号),促进各类规范性文件制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今后,凡涉及行政处罚、行政性收费、行政管理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都要由市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以上文件规范(包括市政府规章性文件、市政府行政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政令)、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局,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委、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上述四项内容的,必须有市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以上文件作依据,不得随意创设上述规范。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标准对1992年以来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该修改、废止的尽快修改、废止,需重新制定的按规定制定。同时应严格实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应认真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避免因规范性文件违法而引起执法工作混乱和侵权赔偿,防患于未然。
五、核实主体,整顿队伍
行政执法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全市的行政执法水平。为严格行政执法工作,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国家赔偿法》的要求,进一步核实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对自己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都要逐一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因执法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赔偿义务机关转移的应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对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调出行政执法机关。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制定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明确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要求、职责权限、法律后果等,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秉公执法,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