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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意见
(1995年2月27日)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市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意义,选准目标
  《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继国家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后又一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意义,不仅在于要懂得行政机关由于违法行政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以及怎样实施国家赔偿问题;更重要的在于,要以贯彻实施本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性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监督,预防或减少因违法行政侵权造成的国家赔偿,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从这个基本思路出发,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
  二、提高认识,做好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政府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政府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以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为契机,把政府法制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的要求,在实施《国家赔偿法》过程中,要带头学法,严格执法,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特别要强化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变违法侵权的被动赔偿为依法行政的积极防范,全面推动政府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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