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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计算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45号 1995年3月27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文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文件下发后,个别地区来函反映,对已销售并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应如何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产品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即1994年1月1日起)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已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的,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逐笔发函通知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逐笔发函通知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按1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销货方企业多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以后各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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