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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修订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8日)

  第一条 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毁坏了地貌、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本办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跨市、县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或委托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及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梯田、小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5~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或以恢复上述设施之造价计收。
  (二)对水保设施造成破坏的,已按规定标准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对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中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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