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995]170号 1995年5月10日)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韶国税发[1995]59号文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血液中心(站)供应临床用血浆,暂不征收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