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计划、统计、财务、外汇、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报表。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旅游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实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受理宾客对旅游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和地(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检查员。检查员持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有权对本辖区旅游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进行检查。被检查的饭店应如实向检查员提供情况和资料,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二条 对旅游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实行复核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标准,至少每六个月对旅游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复核一次,复核未通过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口头提醒;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整顿;
(五)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
第二十三条 给予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处理的,由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一、二、三星级饭店给予降低或取消星级处理的,由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四、五星级饭店给予降低或取消星级处理的,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旅游涉外饭店的业务的,由县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涉外饭店或星级饭店,由县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或降低、取消星级:
(一)纵容、包庇或制止不力在饭店进行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