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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批准的旅游涉外饭店,须领取《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并在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的明显位置悬挂旅游涉外饭店标志牌。
  《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和旅游涉外饭店标志牌由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核发《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和旅游涉外饭店标志牌,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变更主管部门、合并、分立、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业、歇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饭店变更业主或外方管理集团,在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续后,应于二十天内报当地和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涉外饭店减少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须报原审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经营旅游涉外业务满一年的饭店,可以申报评定星级。在南宁市的自治区直属部门主管的旅游涉外饭店,向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它的旅游涉外饭店,向所在地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在南宁市的自治区直属部门主管的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和推荐工作,由自治区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其它的旅游涉外饭店申报一、二、三星级的,由地(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初评,自治区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国家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申报四、五星级的,由地(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评定。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必须在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的明显位置悬挂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饭店星级标志牌。
  第十四条 星级饭店的评定标准和方法,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和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每年须向自治区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交纳星级评定费用。
  第十六条 星级评定费和《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旅游涉外标志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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