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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1995]108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
  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自1987年在全省逐步开展以来,对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督促企业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几年来,通过劳动合同鉴定工作,纠正了大量违法和无效劳动合同,加强了劳动合同管理,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随着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应有的作用,现就加强我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全同期限已满既不终止又不续订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全部责任。
  二、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到有管辖权限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鉴证。对未经鉴证的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陕政发[1994]69号)精神,配合本地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简化手续,主动上门搞好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外商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 246号)、 《加强外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规定》(陕劳裁[1995] 11号)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7]5号),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四、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要着重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资格合同内容的法定条款,特别是约定条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鉴证,不能将合同鉴证工作简单地转移到其他机构和部门管理,要保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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