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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5]97号 1995年5月17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落实好代扣代缴单位。
  二、个体业户聘雇的驾驶员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实行定额征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核定。税务机关可委托个体业户为其聘雇的驾驶员代收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要将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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