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决定(1995)

  十八、删去第二十二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结合进行时,乡级选举的选区可以同时作为县级选举的投票站。”
  十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中的“拘役所”、“劳改”和第三十四条中的“劳改队”、“拘役所”。
  二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一款中的“各地区”修改为“各政党”,“爱国人士”修改为“爱国民主人士”,“归国侨胞”修改为“归侨”,增加“干部”。
  二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二十九条两款合并,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及代表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均不得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十二、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当从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
  增加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当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如果所提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全部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时,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十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这两条中的:“姓氏”修改为“姓名”。
  二十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按照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按照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并在三日内公布选举结果。”
  二十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在第二款后面增加“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