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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决定(1995)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
  十一、删去原细则第十五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十二、删去原细则第十六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三、删去原细则第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需另加百分之五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汇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十六、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后,名额的分配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十七、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人口多的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学校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修改为“人口多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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