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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决定(1995)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决定
(1995年5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和我省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省直辖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甘肃省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参照的前款规定进行”和第十八条中的“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分别”删去。
  三、删去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同一时间开展时,可以结合进行。”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经费不足的,由上一级财政补贴。”
  五、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二款中的“联络处同有关部门协商产生”修改为“工作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
  六、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十条第二款“县、乡两级选举结合进行时,由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宜。县级选举单独进行时,乡、镇设立选举工作联络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登记、核对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六)项: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公布选举结果;”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将其中的“即行撤销”修改为“自行消失”。
  九、将第三章“代表的名额和分配”修改为“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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