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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调动各区、各部门的积极性、确保环境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按期完成,决定实行如下奖惩办法:
  1.奖惩对象:主要是奖惩各区人民政府及区长、主管副区长,各责任部门、协办部门及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2.奖惩原则:以表彰先进,奖励先进为主,对行动不积极,失职渎职,不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
  奖惩办法按表扬与批评,物质奖励与通报批评,通令嘉奖、记功与警告处分,职务工资晋升和行政处分等四个档次执行。
  3.具体实施:1995年至1996年,全市将依据本实施方案(包括目标分解表)及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进行四次检查考核,1995年7月第一次考核,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的给予表彰;未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的给予限期整改和批评。1995年度第二次考核,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的由市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责任人给予物质奖励,未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1996年6月第三次考核,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令嘉奖,并对责任人记功一次;未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1996年度第四次考核,全面完成市政府环境综合治理任务的,并如期完成省政府“两杯”达标竞赛任务的,全市召开总结表彰大会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并对责任人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没有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任务的,不能按省政府“两杯”达标竞赛标准如期达标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达标。
  四、保证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抓好环境综合治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反映政府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的需要,是深圳人民精神面貌和道德水平的体现,也是实现广东省和我市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此,全市上下都要树立全局观念,面对目前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我们决不能熟视无睹,必须统一思想,全民动手,各方协作,统一行动,把环境综合治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了更好地组织协调各区、各部门的工作,推进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厉有为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李容根,副市长李传芳,市政府副秘书长周理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综合治理计划安排、联络协调、检查督办、通报情况、实施奖惩,确保各项治理任务的完成。各区、各部门也应相应成立环境综合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确保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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