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玉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玉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20号 1995年2月19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个别地区来函反映,对企业经营玉米如何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
二条
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的规定,玉米属于粮食范围。据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玉米按13%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企业销售玉米应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