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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玉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玉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20号 1995年2月19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个别地区来函反映,对企业经营玉米如何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玉米属于粮食范围。据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玉米按13%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企业销售玉米应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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