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法[1995]3号 1995年2月25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2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七月十日和一月十日前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半年报)报送所属地、市征管科,各地、市征管科应于每年七月二十日和一月二十日前将全区统计表报送省局政策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