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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一)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阶段目标,制订安居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安居住宅小区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建设投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安居住宅建设计划,由建设和计划部门编制,报政府批准执行。
  (二)各地房地产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安居住宅建设,可选择一、二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安居住宅的开发建设任务,也可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的形式建设。
  (三)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选点要合理,规划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要推行新一代住宅设计,坚持经济、适用、科学、美观的原则,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标准不高、质量高。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三室户和一室户型。
  各地安居住宅规划设计要通过招标评议、优选方案,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予以审定。
  (四)优选施工队伍,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提高安居住宅综合效益。
  (五)安居住宅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六)根据中发(1993)6号、鲁政发(1993)99号文件规定,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要将开发总量20%的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款交当地政府。差价款经核算后确定,按商品房开发面积,每平方米20-50元收取,统一用于安居住宅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安居工程的扶持政策
  (一)各地政府扶持解决安居住宅建设资金。
  安居住宅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地方自筹资金;房改筹集的部分资金;国家和地方银行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个人购房预付款;引进外资;其他可用于安居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安居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安居住宅,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安居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
  (三)经地方政府同意,安居住宅建设可减缓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
  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属于经营性的,其建设费用由经营者承担;非经营性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建立个人购买安居住宅的储蓄、抵押贷款制度,银行应开展对个人买房的抵押贷款业务。
  (五)政府承担的各种税费,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安居住宅的投资,不列入成本,计入安居住宅的总造价。
  四、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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