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2003年3月17日)
一、实施安居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开发建设和供给分配体制,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以下简称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确保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居住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二)安居工程是指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安居住宅开发建设和供给分配体制及制定、组织实施与该体制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的一项系统工程。
安居住宅是指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以建设成本价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的住宅。
安居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和组织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
2.建设和筹集安居住宅;
3.登记和认定住房困难户;
4.分配、出售和管理安居住宅。
(三)实施安居工程的阶段目标:
1.1996年底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次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5平方米的住房问题。
2.2000年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安居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次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8平方米的住房问题。
(四)实施安居工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同房改相结合,与房改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2.坚持社会统筹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购买的原则;
3.坚持同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五)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1.住房制度改革进度快,力度大;
2.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
3.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且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4.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六)安居住宅实行政策扶持,降低成本,控制价格,定向销售。
二、安居住宅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