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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饲养专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饲养
专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5]60号 1995年3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饲养猪、牛、羊、鸡专业户的所得,应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饲养猪、牛、羊、鸡专业户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至35%,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纳税人能够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成本、费用、销售等财务会计资料,准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查实征收;对帐簿不全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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