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5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31日)废止深圳市政府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
(深保税[1995]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与保税区的一体化管理,促进保税区的发展,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配套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所需土地由市政府根据保税区发展需要划拨给保税区管理局。
第三条 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为生活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生活区建设规划;
(二)办理生活区房地产出让、转让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活区市政、公用设施;
(四)按规定统一协调、管理生活区物业;
(五)协助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管理生活区的治安、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事项。
第四条 生活区建设规划由管理局制定。
生活区建设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身员工宿舍区;
(二)带眷员工宿舍区;
(三)市政、通讯设施; (四)绿化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设置的其他生活设施。
第五条 为生活区居民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医疗、文体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生活区建设规划。
第六条 生活区由管理局组织开发和建设。在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驻区单位,可向管理局申请租用生活区房屋,用作员工宿舍。
第七条 租用生活区房屋的单位可以将其房屋转租给保税区的其他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办理,必须到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未经管理局批准,保税区单位租用的员工宿舍不得转租或转借给非保税区的单位或者个人。